您好。我1997结婚。2010年和老公已表姐的名义在香河买了套房。老公和表姐签了个协议。约定房子与表姐无关。老公和表姐签字。2016年7月,我们离婚。离婚协议上写着香河的房子归我。贷款由我自己还。2017月8月10号前夫把这套房和别人签了买卖协议。约定四百万卖给对方。对方支付336万首期款。协议上写着这笔款打进我的账户。前夫在旁边手写现金支付并按手印。我的银行卡没有一分钱进账。也让他写了收条,上面写明收到336万。余款后付。实际情况我没有在他们的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委托书,原告说他不知道我们已经离婚,说被告郑重承诺,配偶同意出售。可没有我的任何书面材料。我也没有收到过钱。签了这份协议后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,原告就去物业公司刷卡20多万收房。并给了相关工作人员加急费一个月把房本办下来。在办房本期间原告起诉要求前夫和表姐配合过户。现在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。希望律师指点迷津,判决书中,1.原告不知道我们已经离婚,既然如此,他为何不要求我要去签字?如果没离婚这属于共同财产。2.一套没有收房没有产权没到房管局备案房,他出80%几的首期合理吗?而且还是现金。我还没签字。3.他刷卡收房20多万也不是小数目为何没签进协议或补充协议。4.我离婚在前,他们协议在后,为什么法律对我没有丝毫保护?为什么在这么多不合理的情况下。怎么判房子归他?
二审我应该怎么办?房子能保住吗?谢谢您尽快把我解惑 |